高新区国税局发票真伪鉴别事项事前公开
| 名 称: | 高新区国税局发票真伪鉴别事项事前公开 | 索 引 号: | 73436418-8/2017-2273311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开发区国税局 | 文 号: | |
| 主 题 词: | 发布日期: | 2017年10月24日 | |
| 主题分类: | 政务信息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高新区国税局发票真伪鉴别事项事前公开
发票真伪鉴别
一、办理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)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第 948 号)
二、申请条件
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。
在伪造、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、存放地查获的发票,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。
三、提交材料
(1)待鉴别发票(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,同时应提供复印件,发票数量较多时,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,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、代码、号码等)。
(2)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;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;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,如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;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。
(3)经办人身份证明,如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;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四、办理流程

五、办理时限
税务机关接收资料,核对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,符合的即时办结;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。
本级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,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。